新疆尚城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执保795号
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230号16栋2层07-202室。
法定代表人:石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742号。
法定代表人:毕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一环路南侧三道坝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毕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支行账户×××内存款133976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支行账户×××内存款1339764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亮
二 ○ 二 一 年 六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