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3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230号16栋2层07-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乾和花园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
再审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现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故本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路
书 记 员 宋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