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2812号
原告:重庆喆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合建村235幢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TGBD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大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龙岩路1号附29层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KEG5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喆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喆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喆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大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喆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0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重庆喆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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