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3616号
原告:重庆喆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合建村235幢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TGBD5W。
被告:重庆大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龙岩路1号附29层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KEG5C。
原告重庆喆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因原告重庆喆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立案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诉讼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喆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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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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