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童根喜与某某、南京宁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03民初5749号
原告:童根喜,男,1955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林,董胜国,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南京宁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南漪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南山,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根喜与被告***、南京宁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童根喜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京宁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根喜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根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童根喜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祝法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