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8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44岁,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南京宁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南漪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20118733179239L。
孔令香与南京宁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省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苏民再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孔令香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孔令香撤销申请执行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8执9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