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158甫华、海安华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董连进、江苏德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6158号
原告甫华、海安华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连进、江苏德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鑫和扬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甫华、海安华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毛 蓉
法官助理  陆晓丽 书 记 员  陈彤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