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7421号
原告:***和扬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P84CN0N,住所地海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火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NN9KE17,,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立发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连进。
原告***和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29日,原告***和扬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同时,原告***和扬家具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扬家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吉雨馨
书 记 员 张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