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690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予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逢夏
书记员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