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执16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01月0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被执行人:新疆科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乌伊东路199号和谐时代广场9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科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302诉前调确1011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800元。于2023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2执16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提
审 判 员 王 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