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融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产业孵化园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上诉人河南融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士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6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融誉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融创城项目19号地(融华园)期岩棉三方供货合同》中已经约定管辖法院为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亚士公司所提交的《2021年度赊销协议》只是双方之间关于经销关系和亚士公司可以给予融誉公司的一种授信赊销额度的框架协议,且在该协议中第五条双方约定该货款用于归还哪一笔货款由亚士公司确定,但在本案中其并没有明确是哪一笔货款。从融誉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双方之间有且仅有一份《融创城项目19号地(融华园)期岩棉三方供货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即该笔货款为本案争议货款。亚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拖欠货款和哪一笔货款,存在刻意规避管辖法院的行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亚士公司未作答辩。
***未作述称。
***未作述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亚士公司以双方签订的《2021年度赊销协议》为起诉依据,该协议明确约定协议履行地为甲方(即亚士公司)所在地。现亚士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