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8022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融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红庙镇夏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509H7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所,男,汉族,1992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融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