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24民初1191号
原告:思南县塘头镇泗河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塘头镇泗河坝村岩上组。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仡佬族,1968年8月8日出生,教师,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思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街道国土局小区。
法定代表人:***,思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典宗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79号***B幢14层B-1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第三人: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思南县塘头镇泗河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思南县国土资源局、贵州典宗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思南县塘头镇泗河坝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思南县塘头镇泗河坝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思南县塘头镇泗河坝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思南县塘头镇泗河坝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