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房司申请执行贵州金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瓮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址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阳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住址瓮安县雍阳镇。
负责人***,贵阳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黔南民初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撤销瓮安县人民法院(2011)瓮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贵阳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上诉人贵阳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上诉人贵阳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贵阳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阳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应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阳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公司现住所地不明。申请执行人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执行。如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黔南民初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仕礼
审判员杜坤
代理审判员田凡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姜朝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