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县朗公庙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终2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高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顺利,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县朗公庙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新原路与新荷铁路交叉处。
经营者:翟秀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莉,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县朗公庙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以下称秀婷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毋胜利,被上诉人秀婷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丁玉光
审 判 员 杜丹丹
审 判 员 韩国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牛姝岩
书 记 员 陈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