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某某锦和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9641号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被告:陕西某某锦和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未来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四川某某锦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库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某某锦和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未来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某锦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