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创天达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科创天达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80412号
原告:新疆科创天达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应,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科创天达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科创天达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新疆科创天达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墨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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