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5457号
申请人:***,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男,1991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沈维园,女,1988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海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宝才居委会宝华花园**楼(E)。
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沈维园与被申请人江苏海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和建设有限公司价值78502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8502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445元,由申请人***、***、沈维园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冬梅
书 记 员 李彦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