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聚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民初1304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瓮安县,现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贵州聚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清真饮食文化城1-1-9-2。
法定代表人:黄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90347381P。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聚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常礼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欢
书 记 员 唐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