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广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8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临商初字第0015号
原告常州广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无锡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广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广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广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广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0元(常州广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州广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计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