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湖北大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7民初1154号
原告: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28号银河苑公寓B-1-2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9号万达写字楼1幢9层A-9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大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湖北大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