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湖北大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5110号
原告: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银河苑公寓**。
负责人:李宗清,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泽斌,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万达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红。
原告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大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公告送达并向原告送达了缴纳公告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期限内按时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本案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可明确被告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占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