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利,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福,眉山市彭山区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眉山市彭山区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援助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50号1单元。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利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2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利与被上诉人成都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上诉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福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