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办事处。
被执行人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执行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含互联网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对该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最终结算为2836808.7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之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500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申请执行人***收到该笔款项后三日内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剩余1336808.70元(大写:壹佰叁拾叁万陆仟捌佰零捌元柒角)由被执行人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之前支付。截止2020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1500000.00元后未依约履行剩余债务,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