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94民初12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通宁路**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向飞诉被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向飞于2018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向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72.61元,减半收取9286.30元,由原告张向飞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