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超宇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3443号
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15层150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幢1单元17层171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成都市签订了《北京市通盈中心酒店雨棚工程》劳务承揽合同。合同中明确要求了工程进度款和付款比例。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完成竣工验收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进度款、质保金。原告数次与被告催收款,被告均拒绝付款。为维护原告权益,遂诉至法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京市通盈中心酒店雨棚幕墙及增项工程工程进度款和质保金共计9076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937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50%逾期罚息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依据与被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主张工程费用及质保金,协议明确的承揽内容为“原雨棚保护性拆除、新建雨棚钢结构制安、玻璃幕墙、铝单板、氟碳漆施工。”,合同同时对工期、工程质量及中间工程的验收、工程费用的支付方式及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玻璃幕墙施工等内容,属于建筑业范围内的工程安装项目,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揽合同》第十一条11.9约定,若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约定的工程地点为北京市三里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此,该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钟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