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与超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62961

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2151504号。

法定代表人:李阳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男,1974224日生,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71单元171711房。

法定代表人:罗宇龙,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20199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计1251元,由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杨 兵

二○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