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62961号
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15层1504号。
法定代表人:李阳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男,1974年2月24日生,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幢1单元17层1711房。
法定代表人:罗宇龙,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2019年9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计1251元,由原告四川聚庆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杨 兵
二○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