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55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仑元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RPNUY3Q,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城东军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龙。
被执行人:安徽省正方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4344861,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上小路与翡翠路交口西南国际车城****。
法定代表人:胡清。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仑元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正方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正方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0×××8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252.8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正方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10×××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366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剑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陈剑飞联系电话:055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