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2441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冬生,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被告:安徽省正方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上小路与翡翠路交口西南国际车城B座607-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4344861。
法定代表人:胡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治国,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洋,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正方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路 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桑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