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正方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416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巍,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吕林沁,女,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安徽省正方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上小路与翡翠路交口西南国际汽车城B座607-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43448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吕林沁、第三人安徽省正方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两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4元,减半收取6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