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11民初1205号之一
原告:湖南工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张泽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工会土木工程学院分工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负责人:祝方才,系分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湖南工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项目管理公司)与被告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工会土木工程学院分工会(以下简称工程学院分工会)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工大项目管理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大项目管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工程学院分工会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工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20元,减半收取6110元,由原告湖南工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