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康莱森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2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
主要负责人:付钢,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号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栗景岗,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飞虹街9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业金。
被执行人:天津家俊奕海上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2-A号厂房二层D角-3)。
法定代表人:陈家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业金,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王馥玉,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陈业胜,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赵会兰,女,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家俊奕海上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陈业金、王馥玉、陈业胜、赵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了续行查封但未申请处置。本院就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表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吉成
审判员  付平平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靳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