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家俊奕海上石油有限公司、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2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友谊路7号。
代表人:付钢,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家俊奕海上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
法定代表人:*家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飞鸿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家俊奕海上石油有限公司、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二中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