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2执第7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飞虹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康莱森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号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东群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徐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康莱森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东群盟农业科技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康莱森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东群盟农业科技有限公、***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并以90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康莱森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东群盟农业科技有限公、***案件受理费74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2660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康莱森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东群盟农业科技有限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余德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