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民执字第54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飞虹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康莱森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号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包乃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康莱森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包乃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陈鹰
人民陪审员*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