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塘执字第900-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飞虹街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天津津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