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0829号之一



原告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50361577B)。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彩路487号、龙翔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兴、张敏进,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天水家园39幢114号809室,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强、夏晨,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6月11日


事由
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薛海蓉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华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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