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8586号
原告: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50361577B)。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北路958号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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