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1财保377号
申请人:宁波甬发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1MA2815TR2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工三
路1号。
法定代表人:包芳定。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江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9679880947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溪头
黄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益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波甬发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
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浙江江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
为申请人宁波甬发阀门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甬发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浙江江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
150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
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
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宁波甬发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蓉蓉
代书记员 庞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