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3194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2月23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合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丁字桥**滨湖名都城**********。
法定代表人:姜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旭东,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p>
负责人:苗良田,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合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