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450号
原告:***合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丁字桥95号滨湖名都城1栋B区5单元4层8号。
法定代表人:姜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旭东,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易志忠。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合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8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及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要求的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贵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婷
书记员龙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