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合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鑫合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财保259号
申请人:武汉鑫合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丁字桥95号滨湖名都城1栋B区5单元4层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成龙,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唐清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鑫合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武汉鑫合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鑫合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2270元,由申请人武汉鑫合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