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632号
申请人: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吕花园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鸿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城发和园26幢北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鸿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23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