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北山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4109号
申请人: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吕花园沿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北山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北山阳村。
申请人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北山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北山阳村民委员会名下财产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