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与***、严由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3200号
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1号金樽花园1栋2号写字楼。
组织机构代码:69096914-1。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严由香,女,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赣州聚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8号中都章江豪园12栋602室。
组织机构代码:0564057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赣州虎威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新村西二区137号。
组织机构代码:0718162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严由香、***、赣州聚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虎威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23元,减半收取16561.5元,由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