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9590号
原告:上海古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罗鹏,总经理。
被告:上海水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仁海。
原告上海古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古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段文澜
书 记 员 段文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