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0497号
原告:上海四面体管理顾问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石利,总经理。
被告:上海水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仁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玲,女。
原告上海四面体管理顾问中心与被告上海水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四面体管理顾问中心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合同尾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四面体管理顾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四面体管理顾问中心负担。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