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水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023号
原告:上海水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弄2幢1001A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潭竹路58号B幢710室。
法定代表人:马仁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洪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军(系被告之配偶),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水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