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09财保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通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水东村委中央粮库侧厂房内第一跨前1080平方米(由车间第一跨大门算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91-393号(单号)4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通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沪0109财保2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1,801.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2023年4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801.98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