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09财保27号
申请人:广东通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水东村委中央粮库侧厂房内第一跨前1080平方米(由车间第一跨大门算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91-393号(单号)4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广东通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71,801.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保证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801.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738.02元,由申请人广东通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